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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0號
原 告 海盛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佳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1,78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致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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