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109,補,90,20200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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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0號
原 告 郭國棟
訴訟代理人 劉昱明律師
被 告 郭家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6,600 元【計算式:2 筆土地公告土地現值均為4,300 元/ ㎡×占用總面積162 ㎡=696,6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 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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