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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9號
原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被 告 鄭喆名(原名:鄭志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依法聲明異議,則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 年9 月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各2 紙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致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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