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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1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麗鳳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陳麗鳳發支付命令,聲請狀係記載債務人之住所在本院轄區,惟債務人業於民國110年1 月4 日即已遷出國外,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是本件核屬支付命令之送達,須向國外送達之者,故依首揭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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