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110,司促,318,2021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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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18號

債 權 人 澎湖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吳良添


債 務 人 葉展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伍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九計算;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一七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九四四七計算,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零三五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案外人何志杰於民國106年03月07日邀同債務人葉展男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貳佰伍拾貳萬元,約定清償期限15年至121年03月7日止,並以6個月為一期共30期,按期繳納本息,並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定之利率年息1.29﹪計付。

如上項規定利率調整時,同意隨同調整。

貸款逾期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目前為2.677%)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2.5﹪計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2.5﹪計收違約金,此有借據及約定書 可稽。

詎料債務人107年9月7日起(逾期起算日)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催討均無效,依債務人所簽立之約定書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清償全部積欠,經查尚積欠如上開請求之金額。

(二)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借據、約定書可證,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行。
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6)9216777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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