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110,消債更,12,202202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鮑家香
代 理 人 陳靜娟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件所示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附件:
一、聲請人應提出自聲請更生前2年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於各金融機構及郵局帳戶存摺之完整交易紀錄明細(除應檢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往來紀錄。
二、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其上如有「有效保險契約」,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一併陳報本院。
三、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為每月房租、膳食費、交通費、保險費、勞健保費、電話費、醫療費、日常用品等費用合計達新臺幣(下同)24,380元,已逾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之2條第1項規定最近1年即民國110年衛生福利部所公告臺灣省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15,946元(計算式:13,288×1.2=15,946)之標準。
惟聲請人於積欠高額債務無力清償之情形下,所列個人每月必要支出超過上開標準甚多。
聲請人應說明是否同意撙節支出至上開標準,並重新提出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
若不同意,應詳為說明須合理增加之費用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必要性。
四、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關於「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欄為空白,請陳報聲請人有無受扶養人。
如有,請填妥該欄資料,並提出相關證明。
五、依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所載,何以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列表?如係誤繕、漏未記載,請就上開債權人變更、增加,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六、請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勿用影本代替 )。
七、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所積欠之債務為 何?並請提出所有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八、聲請人應說明是否有領取其他津貼、補助,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