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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張溥麟
代 理 人 林泓帆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事件,因有如後附附表所示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附件:
一、本院依職權查詢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瀏覽資料所示,聲請人至少有全球人壽之有效保單,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包含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額數),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二、陳報聲請人自民國108年迄今之勞作金數額為多少?保管金數額又為多少?
三、聲請人所列之每月必要支出為新臺幣(下同)12,000元,然依法務部矯正署107年6月4日法矯署勤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受刑人每月在監基本生活必需金額為3,000元,請聲請人說明每月必要支出超過上開標準之必要性。
四、說明聲請人每月入不敷出,則其他支出生活費用之金錢來源為何人?提供資助之人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每月提供資助之金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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