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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楊國精
訴訟代理人 張寅煥
呂昌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耕武等間因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9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
茲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祝語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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