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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4號
聲 請 人 成○鴻
相 對 人 雷○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雷○志(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澎湖縣○○市○○里○○○00號之1)於民國91年3月24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雷○志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雷○志(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澎湖縣○○市○○里○○○00號之1)為聲請人之外甥,失蹤人於84年3月24日出境後即未歸返,迄今生死不明,已逾27年,現因聲請人為辦理聲請人父親成淵節之繼承登記,聲請人與失蹤人均為繼承人而有利害關係,爰依民法第8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民法第9條第1項、第2項規定,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所謂「死亡之時」,應為民法第8條各項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業據提出失蹤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成淵節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為證,復依本院查詢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可見失蹤人於84年3月24日出境後,迄今無入境紀錄。
又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失蹤人之刑事前案紀錄、出入監資料、財產所得資料、全民健康保險及就醫紀錄資料,皆無失蹤人之相關資料,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保險對象投保資料、個人就醫紀錄查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附卷可參,堪信聲請人前開主張之事實為真。
從而,本件失蹤人係自84年3月24日失蹤,迄今仍生死不明,應堪認定。
而失蹤人失蹤迄今已滿7年,本件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陳報期間現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故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核與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又失蹤人係自84年3月24日失蹤,計至91年3月24日已失蹤滿7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死亡。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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