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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王睿甫
王建忠
蔣稚伶即蔣岭凱
一、(一)債務人王建忠、王睿甫、蔣稚伶即蔣岭凱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壹萬貳仟肆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王建忠、王睿甫,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伍仟捌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王睿甫前就讀大葉大學(大學學程)時,邀同債務人王建忠、蔣稚伶即蔣岭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即債權人簽訂就學貸款額度借據一紙,並依該借據撥款8筆,合計借款本金541,029元整,並約定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緣債務人王睿甫前就讀大葉大學(碩士學程)時,邀同債務人王建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即債權人簽訂就學貸款額度借據一紙,並依該借據撥款4筆,合計借款本金235,874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三)依借據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四)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五)詎債務人王睿甫自民國110年11月24即未依約履行債務,其中邀同債務人王建忠、蔣稚伶即蔣岭凱為連帶保證人之借款,迄今尚欠本金412,440元整及如附表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邀同債務人王建忠為連帶保證人之借款,迄今尚欠本金235,874元整及如附表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二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行。
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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