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111,司繼,13,2022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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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陳歐店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陳文益(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澎湖縣○○鄉○○村00鄰○○00號之)之母親為繼承人。

被繼承人於民國110 年12月23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7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陳文益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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