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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法字第1號
聲 請 人 辛清二即財團法人辛氏宗祠之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辛氏宗祠組織章程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經主管機關核備之准予變更備查函件。
二、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請勿加蓋騎縫章跟財團法人大小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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