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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號
原 告 祥復鋼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惠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4,0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9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30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致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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