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111,補,16,2022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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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號
原 告 洪光宏
被 告 洪勸
洪登有
洪登郎
洪振坤
洪玉珠
洪許燕貴
陳羿文
洪登豪
洪秀華
洪紫潔
洪登基
李宇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4,124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3,100元/ ㎡×面積441.37㎡×原告應有部分5/10=684,12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

二、澎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全體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他項權利全部、勿遮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 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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