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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號
原 告 林吉銅
訴訟代理人 劉昱明律師
被 告 林其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380元(計算式:6.6116㎡【即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面積2坪,換算約為6.6116平方公尺】×5,200元/㎡=34,38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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