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號
原 告 許仁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長煌等4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澎湖縣○○鄉○○○段000○號建物之房屋稅籍資料。
二、澎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澎湖白沙鄉赤崁北段129建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均須含全體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他項權利全部、勿遮隱)。
三、被告魏長煌、魏長焜、魏乾坤、魏長輝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