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111,補,9,20220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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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號
原 告 洪明發
被 告 歐水蓮
洪明守
洪明吉
洪子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55,64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7,82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附表:
編號 土地或建物 坐落標示 面積 土地公告現值或房屋課稅現值(新臺幣) 權利 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新臺幣) 1 澎湖縣○○鄉○○○段000000地號 1,786.34平方公尺 1,300元/平方公尺 全部 2,322,242元 2 澎湖縣○○市○○段0000地號 583.35平方公尺 5,200元/平方公尺 3/5 1,820,052元 3 澎湖縣○○市○○段00地號 312.08平方公尺 5,200元/平方公尺 全部 1,622,816元 4 澎湖縣○○市○○段0000地號 106.71平方公尺 1,800元/平方公尺 全部 192,078元 5 澎湖縣○○市○○段0000地號 198.53平方公尺 1,800元/平方公尺 全部 357,354元 6 澎湖縣○○市○○段0000地號 21.07平方公尺 1,800元/平方公尺 全部 37,926元 7 澎湖縣○○市○○段0000地號 41.55平方公尺 1,800元/平方公尺 全部 74,790元 8 澎湖縣○○市○○段0000地號 20.05平方公尺 1,800元/平方公尺 全部 36,090元 9 澎湖縣○○市○○段000○號(門牌號碼:澎湖縣○○市○○○00之3號) 503.61平方公尺 1,292,300元 全部 1,292,300元 合計 7,755,6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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