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1號
原 告 周純媛
林品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玉山律師
被 告 王玉珩
王孟孝
林秋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015號返還借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015號返還借款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祝語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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