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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3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陳怡廷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庭維律師
邱建銘律師
被 告 藍傳吉
藍傳任
藍湘芸
藍重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本件於民國113年2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一造辯論終結後,原告始於11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民事變更聲明二狀,故具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王政揚
法 官 王偉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吳佩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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