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112,司促,1189,2023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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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89號
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65號7、8、9樓 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譽仁
債 務 人 李光福

李銘詞

一、【一】債務人李光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肆拾陸萬柒仟肆佰肆拾玖元,及其中(一)新臺幣柒拾柒萬肆仟柒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六二七計算,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零二四計算,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二零八計算之利息,暨按同一標準計算之違約金。

(二)新臺幣貳佰陸拾玖萬貳仟柒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六二七計算,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零二四計算,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二零八計算之利息,暨按同一標準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上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李光福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銘詞給付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引用聲請書)所載,惟因債務人李銘詞係一般保證人,僅負補充責任,並非連帶責任。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惟與債務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行。
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108。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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