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112,司促,13,2023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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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宋儀慧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宋儀慧發支付命令,聲請狀係記載債務人之住所在本院轄區,惟債務人業於民國111年9月16日即已遷出國外,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是本件核屬支付命令之送達,須向國外送達之者,故依首揭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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