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112,司促,1329,202310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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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329號
債 權 人 蔡勝芳
債 務 人 林偉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參拾伍萬元,及其中(一)新臺幣捌拾伍萬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新臺幣伍拾萬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民法第二百零五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開始實施,民法債編施行法第三十九條亦有明定。

故本件債權人新臺幣伍拾萬元部分之借款,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計算之利息,因其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六之部分係屬無效,應予駁回;

至其餘聲請,係屬合法,應予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引用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惟與債務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行。
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108。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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