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112,司促,1458,2023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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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45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呂奕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伍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三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惟違約金之收取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呂奕愷前於民國112年02月01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15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

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41,553元,及自民國112年08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三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09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惟與債務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行。
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108。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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