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112,司促,1704,2023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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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70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林洪月里(即林敏華之遺產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敏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壹仟貳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引用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惟與債務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行。

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108。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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