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112,司促,177,2023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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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7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周郁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莊淑卿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而其又非可補正之事項,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莊淑卿已於民國110年10月6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此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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