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82號
債 權 人 林妤潔
陳寶蓮
莫文雄
翁錦本
一、上列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黃一脩發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聲請時未據繳納裁判費,因本件債權人有四位,其債權雖係基於同一原因而生,但係各自單獨所有,核屬數個債權,應按人數計算裁判費,合計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