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112,司促,243,2023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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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4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黃竣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捌萬陸仟捌佰柒拾壹元,及其中(一)新臺幣伍萬肆仟肆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四七計算之利息。

(二)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參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四七計算之利息。

(三)新臺幣陸拾貳萬玖仟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四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黃竣弘於民國111年03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59,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3月15日起至民國118年03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4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3月10日止累計55,907元正未給付,其中54,498元為本金;

1,316元為利息;

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竣弘於民國111年03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316,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3月18日起至民國118年03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4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3月10日止累計290,921元正未給付,其中287,359元為本金;

3,469元為利息;

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黃竣弘於民國110年08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74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8月20日起至民國117年08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4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3月10日止累計640,043元正未給付,其中629,000元為本金;

11,043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惟與債務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行。
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108。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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