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112,司促,850,2023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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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50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楊竣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仟參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一四計算,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相對人於民國109年5月15日向聲請人申請勞工紓困貸款金額新臺幣10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間三年,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利率為年利率0.845%)加1%機動計息【現為1.845%】,並約定自撥款日起,一個月為一期,前六期暫不攤還本金,自第七期起按年金法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予聲請人(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第一條),雙方立有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乙紙為憑。

並約定倘立約人於本借款屆期未能償還本息或經貴行主張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按以下計算方式收取遲延利息:1.每次違約狀態九個月內︰未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1.2。

2.每次違約狀態第十個月後︰未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

(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第八條第三項)。

惟相對人對上開債務僅繳款至民國112年4月17日止即未依約定還款,至今仍尚欠3,38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等未償。

二、聲請人前已於民國112年6月27日寄發存證信函通知限期繳款,前開信函其中戶籍地址澎湖縣○○鄉○○○000號,由白沙郵局於112年7月4日辦理招領通知時,聲請人之意思表示即已到達相對人發生催告效力。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908號民事裁定要旨參照)現催告期間已過,相對人仍未按期還款,誠屬非是,依上述契約約定相對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

三、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五百一十條、第二十條等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1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2放款往來明細查詢.3存證信函.4戶籍謄本.5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908號民事裁定。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惟與債務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行。
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108。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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