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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5370號
債 權 人 姜晴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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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李庚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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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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