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112,司拍,16,202401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邱宥程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文斌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已將債權讓與一事合法通知相對人之證明(例回郵 信封)。

(二)陳報清償期及提出約定清償期之契約。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