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112,司拍,2,202303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號
聲 請 人 林晨君
相 對 人 洪正分

關 係 人 李秋英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洪正分及關係人(即相對人配偶)李秋英前因合會債務,積欠聲請人款項,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461萬元之第一順位抵押權為擔保,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惟截至民國111年10月,相對人即未繼續清償,經聲請人於111年10月25日以存證信函,定期催告請求清償,惟相對人僅再償還3萬元,迄今尚有2,745,000元尚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存證信函影本、郵件收件回執聯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表: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002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澎湖縣 湖西鄉 隘門新 1071 941.67 1分之1 已提供興建農舍,基地坐落:機場段1051地號 002 澎湖縣 湖西鄉 機場 1051 178.21 1分之1 已興建農舍,建築完成日期:79年6月13日
附表(建物):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002號 編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及合計 及用途 001 機場段45建號 隘門118之8號 機場段1051地號 一層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自用農舍 一層:92.54平方公尺;電梯樓梯間:6.96平方公尺;總面積:99.50平方公尺。
1分之1 建築完成日期:79年6月13日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惟與相對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對本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另行聲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