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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王孟智 住○○市○○區○○街00巷0弄00號2樓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王○○(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澎湖縣○○市○○里000鄰○○路00巷0弄00號)之子女為繼承人。
被繼承人於民國112年8月4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7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王○○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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