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112,司繼,248,2023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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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吳欣芸
吳欣怡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吳永森(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澎湖縣○○市○○里00鄰○○路000巷00號)之子女為繼承人。

被繼承人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7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由被繼承人吳永森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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