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112,家補,19,2023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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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19號
原 告 葉世銘 住○○市○○區○○里○○○路0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俊彤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9,51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祝語萱

附表:
編號 遺產項目 價額(新臺幣) 積極財產 1 澎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 5,372,310元 2 澎湖縣○○市○○段0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 87,800元 3 中華郵政○○郵局存款 335,548元 4 澎湖縣第一信用合作社○○分社存款 1,923元 合計: 5,797,581元 消極財產 1 積欠玉山商業銀行之債務 1,041,000元 ⒈上述積極財產之遺產價額依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所載現值價額計算。
⒉上開積極財產總額為5,797,581,扣除消極財產總額為1,041,000元,合計遺產價額為4,756,581元。
⒊原告應繼分比例為7分之1,是原告因本件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679,512元(計算式:4,756,581÷7=679,512,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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