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李建惶
代 理 人 萬維堯律師
相 對 人 澎湖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楊書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
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項、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聲請人業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澎湖分會申請核准扶助在案,此有該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專用委任狀為證,本院認聲請人所釋明其無資力乙節,應可認定。
又聲請人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為形式審查之結果,亦非顯無勝訴之望。
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符合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故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祝語萱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