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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柯惠文
代 理 人 林昱宏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附表:
一、請提出聲請人、聲請人配偶及所有未成年子女之民國111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說明受扶養人現居住何處、有無工作及收入狀況,以及未成年子女就學情形。
二、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各積欠債務為何?如有不同,請重行製作所有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相關之借貸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及地址。
三、請提出「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若無債務人亦請提出,並於其上加註「無」)。
四、請聲請人提出每月收入之相關證明,如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
若有從他其他業務行為或兼職而收取金錢者,亦同。若無工作,並請說明無工作之原因。
五、請如實說明聲請人、聲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有無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或補助(例如生活補助等)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為何,並應檢附完整證明文件(例如受領單據、存摺影本或補助款申請書函);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六、說如實陳報聲請人、聲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該他人姓名。
七、請提出聲請人、聲請人配偶張壽興及未成年子女張楷非、張釉雨提出最新金融機構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且聲請人應就提出之金融機構存摺帳戶,如有非薪資之款項入帳者,請「逐項」說明該款項提供者姓名、聯絡方式(電話、住址)及提供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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