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112,消債聲,2,2024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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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林佳瑩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林佳瑩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嗣終結清算程序,再經本院裁定應予免責確定,有本院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在卷可參,是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依前開規定聲請復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祝語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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