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112,補,113,2023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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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3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10,91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028 元。

二、提出澎湖縣○○鄉○○○段0000地號、澎湖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全體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他項權利全部、勿遮隱)。

三、請提出前開土地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起訴前已死亡之共有人部分,應撤回起訴,並提出其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繼承人中有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則應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且記事欄均勿省略),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載明姓名及住所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祝語萱

附表:
土地地號 面積(㎡) 土地公告現值(元/㎡) 原告應有部分 價額(元以下採四捨五入) 澎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156.49 6,300元 1/3 328,629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628.16 1,400元 1/3 293,141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2,333.88 1,400元 1/3 1,089,144 合計:1,710,9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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