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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8號
原 告 歐福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心華(原名李秀戀)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祝語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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