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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
被 告 陳順和
上列兩造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800元【計算式:三筆土地公告土地現值均為31,300元/㎡×被告占用總面積16㎡=500,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
二、澎湖縣○○市○○段00○0地號、00地號、00地號等三筆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均須含全體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他項權利全部、勿遮隱)。
三、被告陳順和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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