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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6號
原 告 陳雅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俊成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其訴在請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其訴由債務人為原告時,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52號裁定意旨參照)。
經查,原告即債務人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訴之聲明請求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3764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2年1月16日所製作之分配表,就被告即債權人應分配之金額應減少新臺幣(下同)541,192元(計算式詳見附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41,1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祝語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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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債權人 系爭分配表所列債權金額 系爭分配表所 列受償金額 原告主張應 受分配金額 差額 李俊成(系爭分配表次序6) 295,000(違約金) 48,600(違約金) 600,000(本金) 943,600 642,000 301,600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系爭分配表次序4、8) 864 (執行費) 272,313(利息) 138,740(違約金) 106,972(本金) 519,889 482,340 239,592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系爭分配表次序5、10) 727(執行費) 60,369(利息) 50,106(利息) 90,341(本金) 202,043 合計: 54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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