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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8號
112年度救字第2號
原 告
即 聲請人 李麗花
訴訟代理人 劉昱明律師
上列原告即聲請人與被告即相對人許得隆之繼承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原告即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及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許得隆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如繼承人中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以上之戶籍謄本,其記事欄均勿省略)。
併先查證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二、依上開資料更新起訴狀,補正完整被告之姓名、住址,並按被告人數附更新後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祝語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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