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112,補,3,2023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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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號
原 告 葉長盈
訴訟代理人 葉家羽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芳雄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系爭植物坐落之土地地號、遭樹枝、樹葉遮蔽之土地地號及其上建物建號,並提出上開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均需含全體共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勿遮隱),若為未經保存登記之建物,則應提出最新房屋稅繳款書或房屋稅籍證明。

二、原告請求被告應修剪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即起訴狀照片所示之樹枝、樹葉等),其占用面積約多少平方公尺?。

三、本件請求權基礎為何(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

四、兩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原告起訴狀記載葉家羽為訴訟代理人,惟未提出委任狀,若有委任之實,請依法提出委任狀,或於起訴狀上補正原告之簽名或蓋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祝語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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