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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0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志
被 告 莊國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國興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2,9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99元。
二、起訴狀未載明被告莊國興之住居所,是原告應具狀查報被告莊國興之住居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祝語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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