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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7號
原 告 陳整中
劉秀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易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撤銷詐害債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84,79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60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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