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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3號
原 告 劉素娟
訴訟代理人 謝易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素悻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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