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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5號
原 告 陳采緹
被 告 王清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
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2年度救字第5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請提出原告及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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