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112,補,88,2023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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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8號
原 告 子○○ 住○○○○區○○○路00號之8

被 告 丁○○
壬○○

癸○○

寅○○○
丙○○
乙○○
己○○
庚○○

丑○○○

戊○○

辛○○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8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陳報最新之澎湖縣○○鄉○○○段000地號、澎湖縣○○鄉○○○段000地號及澎湖縣○○鄉○○○段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須含全體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他項權利全部、勿遮隱)。

三、請提出前開土地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如繼承人中有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則應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且記事欄均勿省略)。

並以書狀陳明是否追加除被告以外之共有人及繼承人為被告。

四、如前開土地共有人有已歿之情形,欲請求其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應具狀追加聲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附表:
編號 請求變價分割之標的 面積 (㎡) 公告現值(元/ ㎡) 權利範圍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 2.88 1,300 1/24 156 2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 6.91 1,300 1/24 374 3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 47.12 1,300 1/24 2,552 合計 3,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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