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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2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藍○○等3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澎湖縣○○市○○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門牌號碼澎湖縣○○市○○街00號建物之建物課稅資料、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均須含全體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他項權利全部、勿遮隱)。
二、澎湖縣澎湖地政事務所110年10月15日繼承登記事件相關資料。
三、承上,依上開土地、建物之異動索引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繼承登記事件所載資料,陳報本件被繼承人實際姓名、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被告及被代位人藍湘芸之實際姓名、住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承上,陳報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遺產稅繳納證明書或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若遺產中有澎湖縣○○市○○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門牌號碼澎湖縣○○市○○街00號建物以外之不動產,應一併提出最新土地及建物之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全體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他項權利全部、勿遮隱)、建物課稅資料。
五、陳報原告地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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