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宗澔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竫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3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吳宗澔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170元;
上訴人即被告羅竫晴之上訴利益為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分別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祝語萱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